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
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镇沥溪第三工业区19号厂房。
组织机构代码证:73413412-0。
法定代表人杜宪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334968。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公示催告,收集提供证据,签收法律文书。
申请人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签发的票号10500053/21811700(出票日期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票面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人浠水新兴装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人及承兑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收款人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正新油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金和
审判员:顿全元
审判员:王又青
书记员:胡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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