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东楼2层B、C、D、E、F部位。
法定代表人:田中八重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贤。
被告:李某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贤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贤的起诉。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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