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XXX号14#楼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DAISYAUYEUNGYIKY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艾军。
  本院受理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9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598元,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王源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