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XXX号14#楼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DAISYAUYEUNGYIKY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艾军。
本院受理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9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598元,原告珀金埃某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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