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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马XX李某某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立刚
王雅新(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
汤启坤(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
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立刚,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王雅新,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某马莉莉,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汤启坤,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立刚被某某马莉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雅新、被某某马莉莉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启坤、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应予采信;被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系被某某亲妹妹,因利害关系,无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8月7日,原、被某某协商办理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建华区福鼎家园13号楼5单元503室、福鼎家园13号楼1单元401室、福鼎家园13号楼1单元501室、建华区溪水田园6号楼1单元603室、溪水田园6号楼2单元603室的5套房屋全部赠与女儿王睿。离婚协议书中夫妻财产处理事项中表明夫妻双方无财产。原、被某某协议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经营超市。女儿王睿由被某某马莉莉抚养,系法定监护人。该五处房产至今仍登记在名下。2014年2月17日,被某某马莉莉向本院提起诉原告王立刚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办理离婚中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后于2014年11月10日撤诉,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庭后经双方自愿同意调解,被某某同意分给原告一套房产。原告同意五套房产不平均分,同意要其中两套。被某某马莉莉提供原告王立刚另有两处房产,未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两处房产争议尚在行政诉之中。
本院认为,原、被某某协议离婚主要就离婚、子女抚养及房产处分达成一致;有证据证明双方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无争议,而能够确定离婚协议中离婚问题虚假而不真实,故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因无离婚条件下而非真正离婚的真实表达,从实际对房产的分割违背常理公平。现争议房产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实际成,原告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原告斥期间内行使权力的真实存在,故并未丧失法定撤销权。且被某某双方已同意分给原告一套争议房产,现原告同意不按平分原则主张其中两套房产的理由分,为使双方利益最大化,可撤销两处房产最小面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王立刚与被某某马莉莉离婚协议中就座落于建华区福鼎家园13号楼1单元5层1号建筑面积65.79平方米房产及(S201035116)建华区溪水田园6号楼2单元603室(S20103511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某某协议离婚主要就离婚、子女抚养及房产处分达成一致;有证据证明双方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无争议,而能够确定离婚协议中离婚问题虚假而不真实,故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因无离婚条件下而非真正离婚的真实表达,从实际对房产的分割违背常理公平。现争议房产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实际成,原告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原告斥期间内行使权力的真实存在,故并未丧失法定撤销权。且被某某双方已同意分给原告一套争议房产,现原告同意不按平分原则主张其中两套房产的理由分,为使双方利益最大化,可撤销两处房产最小面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王立刚与被某某马莉莉离婚协议中就座落于建华区福鼎家园13号楼1单元5层1号建筑面积65.79平方米房产及(S201035116)建华区溪水田园6号楼2单元603室(S20103511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郑玉杰
审判员:周晶
审判员:何文斌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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