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武
李振宇(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
李怀玉
王伟(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全武,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怀玉,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王伟,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全武与被告李怀玉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系李怀友之兄,李怀友于2014年11月去世,李怀友的生前的生活起居由原告照顾,2013年7月4日李怀友与原告达成协议,写明,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欠王全武3年生活费、患病期间照顾的费用合计为30,240.00元。
每个月所有为700.00元,均包括在内(含吃喝、生活费、照顾费,不含房费)。
2015年9月22日,被告申请对李怀友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欠条笔迹为李怀友本人书写。
本院认为,被告李怀友生前欠原告生活等费用30,240.00元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称此款未除去房租,租赁关系为另外法律关系,本院不作处理,鉴定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怀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欠款30,2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怀友生前欠原告生活等费用30,240.00元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称此款未除去房租,租赁关系为另外法律关系,本院不作处理,鉴定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怀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欠款30,2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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