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芬
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
李伟
原告王丽芬,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王丽芬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丽芬委托代理人刘志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丽芬诉称,2009年6月30日,被告李伟称要买房子急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
原告在银行取出15,000.00元借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和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上先约定,每年被告自愿给付原告利息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偿还,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0,支付利息100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
被告李伟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应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6月30日,被告李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
原告将15,000.00元借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一年整还款16,0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已经裁定将被告在龙江银行华侨支行账户的16,000.00元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借款已经偿还,所以原告的主张依法应该得到支持,被告应予偿还该笔借款,并按其约定支付利息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
保全费180.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借款已经偿还,所以原告的主张依法应该得到支持,被告应予偿还该笔借款,并按其约定支付利息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
保全费180.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
审判长:高舒展
书记员: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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