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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丛XX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X,女,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吕丽华,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丛XX,男,汉族,1995年9月2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申请人王X、丛XX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焦晓丽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8年10月21日,丛XX驾驶电动车沿西沙滩路排骨米饭店前道路由北向东右转弯时,与沿西沙滩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X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刮碰,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X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丛X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无责任。申请人王X与申请人丛XX发生纠纷。该纠纷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7日自愿达成了秦交民调字[2018]第241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丛XX当场一次性微信给付申请人王X赔偿款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二、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X、丛XX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8年11月7日自愿达成的秦交民调字[2018]第241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晓丽

书记员: 陈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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