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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现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娟,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王1与被告王某2、王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被告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3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王智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瑞安路房屋)所享有的10%产权份额由原、被告按各1/3进行继承,分配方式为由原告支付两被告相应财产折价款,瑞安路房屋的90%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10%产权份额归被告王某3所有。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智永(2018年1月死亡)与被告王某3系夫妻,生育原告王1及被告王某2。瑞安路房屋登记在王智永、王某3、王1名下,其中王智永享有10%权利份额、王某3享有10%权利份额、王1享有80%权利份额,王智永与王某3各自享有的10%权利份额为该二人的个人财产。因王智永生前未立有遗嘱,故瑞安路房屋应由王智永的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三人继承。
  被告王某2辩称,被继承人王智永与王某3在瑞安路房屋中各自享有的10%权利份额为该二人的个人财产。王智永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在瑞安路房屋的份额由王某2一人继承,立遗嘱时进行了录音录像,遗嘱真实有效,故瑞安路房屋属于王智永的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由王某2一人继承,要求确认王某2在瑞安路房屋中享有的份额。
  被告王某3未具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王智永与被告王某3生有女儿原告王1、儿子被告王某2。王智永于2018年1月23日死亡,王智永的父母均早于王智永死亡。
  2013年1月15日,瑞安路房屋产权登记至王智永、王某3、王1名下,登记的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即王智永10%、王某310%、王180%。瑞安路房屋现由王某2居住使用。
  2013年9月14日,王智永在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王智永,现立遗嘱安排我的财产。周浦瑞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属于我的份额由王某2一人继承,属于王某2的个人财产,其他财产(存款等)也由王某2继承。”王智永作为立遗嘱人签字并署期。上述立遗嘱过程进行了录像。根据录像材料显示,王智永书写完毕遗嘱后,对其书写内容进行了宣读,宣读内容与上述遗嘱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遗嘱》、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瑞安路房屋登记在王智永、王某3、王1三人名下,登记的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该登记具有所有权确权的法律效力,明确了上述三人就瑞安路房屋按照相应份额享有所有权,故王智永在瑞安路房屋中享有的10%的产权份额系其个人财产,王智永有权处分。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涉案遗嘱由王智永亲笔书写、签名并暑期,立遗嘱过程制作了录像,录像中王智永宣读的内容与涉案遗嘱一致,故该遗嘱应系王智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据上,王智永在瑞安路房屋中享有的10%权利份额应当按照涉案遗嘱处理,由王某2继承,归王某2所有。被告王某3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其余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王智永的10%权利份额由被告王某2继承,归被告王某2所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岑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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