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2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他人转账时,因操作失误,误将30,000元转入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62×××79)。经多次联系,被告至今未能返还上述款项,为此提起诉讼。
陈某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兴信用社出具的个人活期明细。该明细载明:交易机构保市曲阳银兴社账号62×××77户名王某某交易日期2018-2-12借方金额30,000元现转标志转账对方账户62×××79对方户名陈某某。用于证实原告误将3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的事实。经本院依法向被告陈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被告陈某某既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要求,对其证明力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2日,原告转账时,因操作失误,误将自己账号62×××77内的30,000元转入被告陈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62×××79)。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无果,该款至今未予返还。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误将自己的30,000元转账到被告陈某某账户,被告陈某某取得该款没有法律根据,应属取得不当利益。因被告陈某某取得不当利益,给原告王某某造成了损失,为此,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不当利益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陈某某将不当得利30,000元返还原告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不当得利30,000元返还原告王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淑惠
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
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
书记员: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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