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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苏国胜、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国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国胜、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2018年8月28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计2,803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孙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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