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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向卉芝、王某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艳,系原告王某某的弟媳。
被告:向卉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茅坪村五组,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群芝,系被告向卉芝胞妹。
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向卉芝、王某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除原告王某某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清除已拆部分水泥块、清通原告滴水沟渠至能正常排水)、恢复原状(将所打水泥地坪拆除至距离原告房屋地基1.25米开外的位置,并清除水泥石块,或承担清理费用),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000.00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8年-1999年二被告房打水泥阶沿时,强行将阶沿打至原告的滴水界内,因侵权阶沿距原告的板壁屋只有五十公分,造成原告滴水沟渠被侵占,屋檐水长期无法正常排出,每次只要一下雨屋檐水就直灌到原告屋中,腐蚀了原告的房屋地基,腐烂了原告家的板壁及家具,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住房安全。在村委会、派出所介入后,阶沿被拆除了部分,但拆除的水泥块仍堆放在原处,屋檐水更加无法正常排出,致使原告家的板壁及家具均已腐烂严重,房屋也成为了危房。原告是残疾人,又是五保户,居住于此毫无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被告拆旧房建新房本事千百年的好事,打水泥地平,优化环境,便于通行,既利己也利他人,但在建新房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引发矛盾纠纷,实属有错,原告在处理排水纠纷过程中方法不当也有错,没有正确处理排水首先是自己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将新倒地平拆除至距离原告房屋地基1.25米开外的位置,并清除水泥块的请求,因两房之间的空地为周围邻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可主张排水,但不得妨碍通行,因此,对其1.25米土地权属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板壁、家具腐烂,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缺乏证据支撑,其主要原因系年久失修,屋檐过短造成,属建造缺陷,其损失应自行承担。本案经实地调解未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卉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天内清除与原告王某某争议的公用通道内的石块,以便于原告疏通排水;
二、原告王某某可沿其屋檐滴水内侧(含滴水)砌排水沟,但不得妨碍公用通道的通行;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向卉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继俊

书记员:裴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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