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书,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某,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富,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国忠,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晓庆,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肇东市。
上诉人王某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宋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宋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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