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民,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计213.5元,由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忠东 审判员 戴 捷 审判员 鲍 龙
书记员:胡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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