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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某等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张某某
李喜香
王某某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男,1946年11月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女,1949年5月出生,汉族。
原告李喜香,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女,2008年3月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喜香(原告王某某母亲),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张某某、李喜香、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张某某、李喜香、王某某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王某、张某某、李喜香、王某某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张某某、李喜香、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张某某、李喜香、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张某某、李喜香、王某某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王某、张某某、李喜香、王某某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张某某、李喜香、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丁玲
审判员:刘凤羽
审判员:刘淑芝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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