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鼠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原告王鼠年与被告程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鼠年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鼠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鼠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鼠年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书记员:申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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