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黑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建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王黑货与被告位建丰、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黑货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黑货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黑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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