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闫剑平,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共计75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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