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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黎某、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王黎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王某某与王黎某、王黎君、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计1378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琛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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