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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春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循环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原告的预期收益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诉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1月31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337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

书记员:周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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