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诉林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李众(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
林清泉
杨伊宁(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王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众,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林清泉,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杨伊宁,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人王某与申请人林清泉因民间借贷纠纷,经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现双方申请人要求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偿还借款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王某与申请人林清泉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协议,即:被申请人林清泉于2015年6月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王某欠款和借款计人民币115元,利息22万元,月息按2.5%计算至2015年5月1日止。确认该协议有效。
上述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申请人收到本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书后,不得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偿还借款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王某与申请人林清泉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协议,即:被申请人林清泉于2015年6月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王某欠款和借款计人民币115元,利息22万元,月息按2.5%计算至2015年5月1日止。确认该协议有效。
上述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申请人收到本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书后,不得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

审判长:耿鸿雁

书记员:张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