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爱珍,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
负责人:董子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英洁,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男。
第三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XXX号XXX号楼。
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第三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2019年1月9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艳军
书记员:浦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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