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丽莎,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竹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程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2018年11月19日,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3.6元,减半收取421.8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盛 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