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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程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丽莎,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竹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程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2018年11月19日,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3.6元,减半收取421.8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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