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坤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2月19日,原告王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周 华
书记员:刘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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