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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湖北鑫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厨师,住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鑫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公司)。
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小新堤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爱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明灯,该公司部门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桂菊,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升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远升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嘉鱼县。

原告王某与湖北鑫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鑫昌公司以王勇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追加王勇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追加王勇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远升公司以本案诉争的房屋系远升公司为由,提出申请要求参加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某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鑫昌公司的起诉;2017年10月16日,第三人远升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鑫昌公司的起诉和远升公司申请撤回参加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湖北鑫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参加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守国 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 人民陪审员  易望起

书记员:蔡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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