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保定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
曹进海
之一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被告:保定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涞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进海,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保定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梁宇
审判员:范玉桐
审判员:闫素华
书记员:常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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