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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室-263。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第三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宏美

书记员:王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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