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室-263。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第三人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宏美
书记员:王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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