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图
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程冲(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李某某
武超
武利军
肥乡县英亚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原告:王鸿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冲,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武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被告:武利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复兴区。
被告:肥乡县英亚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住所地:肥乡县屯庄营乡后营村。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图诉被告武某某、李某某、武超、武利军、肥乡县英亚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鸿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鸿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鸿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慎
书记员:李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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