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鸿图与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鸿图
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程冲(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李某某
武超
武利军
肥乡县英亚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原告:王鸿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冲,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武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被告:武利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复兴区。
被告:肥乡县英亚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住所地:肥乡县屯庄营乡后营村。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图诉被告武某某、李某某、武超、武利军、肥乡县英亚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鸿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鸿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鸿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慎

书记员:李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