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图
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程冲(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杨海军
王某某
李江
王保堂
邯郸市首鼎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王鸿图。
委托代理人王玉鹏、程冲,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军。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江。
被告王保堂。
被告邯郸市首鼎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清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鸿图诉被告杨海军、王某某、李江、王保堂、邯郸市首鼎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找到被告,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鸿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找到被告,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鸿图的起诉。
审判长:张慎
审判员:张晨曦
审判员:李晶
书记员:李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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