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鸿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冲,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王忠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郝文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王鸿图诉被告杜某某、范某某、王忠环、郝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鸿图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王鸿图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鸿图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王鸿图负担。
审 判 长 王连斌 审 判 员 刘 潇 人民陪审员 李燕然
书记员: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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