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图
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程冲(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尤某建
朱某某
李峰
和晓伟
原告:王鸿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冲,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李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和晓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原告王鸿图与被告尤某建、朱某某、李峰、和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王鸿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扈朝杰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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