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魁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某村民委员会,住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某。
法定代表人刘小春,村主任。
原告王魁彬与被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魁彬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魁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魁彬负担。
审判员 王鹏
书记员: 李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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