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徐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陶维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于2018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国珍、原告王兰、原告王星、原告王强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徐金梅、被告陶维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国珍、原告王兰、原告王星、原告王强于2018年2月1日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金梅、陶维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国珍、原告王兰、原告王星、原告王强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徐金梅、陶维斌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国珍、原告王兰、原告王星、原告王强撤回对被告徐金梅、陶维斌的起诉。
审判员 董力
书记员: 苏红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