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高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礼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兴诉被告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兴于2016年10月18日以其因工受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高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高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向 葵
书记员: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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