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巍,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受理。庭审前,2018年5月27日,原告王某变更诉请标的额为2万元。2018年9月19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王某预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扣除其应负担的150元,余款96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许泽民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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