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韩晓良,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世纪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明珠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克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克劲。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邯郸市世纪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克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邯郸市世纪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对原告王某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郑克劲系邯郸市世纪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本案实际借款人杜新云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已不属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颜玲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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