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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某县曲某镇南甫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虎(系原告丈夫),男,曲某县曲某镇南甫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海,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住所地:曲某县人民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文亮,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被告均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龙渊 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 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

书记员:岳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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