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某县曲某镇南甫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虎(系原告丈夫),男,曲某县曲某镇南甫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海,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住所地:曲某县人民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文亮,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被告均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龙渊 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 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
书记员:岳翠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