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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停、赵丹丹等与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原告:赵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停、赵丹丹诉被告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因诉讼主体错误,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停、赵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健

书记员:张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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