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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康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与原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层2404室负责人:许玉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康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康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凌云

书记员:刘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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