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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现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现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吉芳,男,现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负责人王永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绥化市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柳秀梅,职务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云丽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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