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现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现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吉芳,男,现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负责人王永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绥化市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柳秀梅,职务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云丽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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