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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审判员 胡丹
书记员: 金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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