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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某等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原告:王路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刘某某、王路齐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刘某某、王路齐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刘某某、王路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刘某某、王路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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