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进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馆陶县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进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查明,被告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馆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馆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7元人民币,全额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馆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7元人民币,全额退还原告王某某。
审判长:李章柱
审判员:张唯一
审判员:刘金玉
书记员:杨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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