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平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珍,女,系原告王某某之女。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 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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