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住赞皇县。原告范小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住赞皇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丽欢,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范小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尽赡养义务;2.判令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3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王某某养子,系原告范小孩儿子,二原告年老体弱,需要被告照顾,并支付赡养费,因被告不能满足,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王某增辩称,被告赡养原告是法定义务,事实上被告也在尽心的赡养原告,原告所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30000元没有依据。首先被告儿子王立见(已成年),随二原告生活;其次,原告有生活来源,其每年收取15000元的房租,另有社会低保、养老金等收入;再则,被告妻子患有严重疾病,常年反复治疗,花去巨额费用,经济困难。综上,原告的收入足以能够保证其正常消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二原告年老体弱,需要赡养。被告系原告王某某养子,系原告范小孩儿子,是二原告唯一赡养义务人。现二原告家庭收入有每年收取房屋租赁费15000元,以及原告每人每月支取养老金90元。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原告要求每年需赡养费30000元,被告认为自己尽了赡养义务,且二原告现在收入可以满足二原告正常消费。双方争执在案。
原告王某某、范小孩与被告王某增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范小孩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丽欢,被告王某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占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被告必须依法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日常被告除照顾二原告外,还应支付赡养费。二原告要求每年需赡养费30000元,未超出城镇居民消费标准,对原告方的请求应依法支持。扣除原告每年收入外,被告每年应支付二原告赡养费1284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增每年给付原告王某某、范小孩赡养费12840元(自2018年始,每年1月1日给付赡养费)。二、被告王某增对原告王某某、范小孩日常应给予照顾,包括探望、精神关爱、办理生活杂务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国军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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