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
李鹏(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颖,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与被告王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王颖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王颖负担。
审判长:李志强
书记员:赵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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