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女,汉族,通化市人,系二道江双龙超市职工,住址二道江区。
被申请人徐春光,系吉E83613号车车主及驾驶员。
申请人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徐春光所有的吉E83613号车,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徐春光所有的吉E83613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桂香
书记员::肖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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