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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立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伯某某橡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俞复彰,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伯某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承安,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立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伯某某橡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郭礼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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