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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悦,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莫  燕

书记员: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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