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荣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区。
被告:藁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藁城区廉州路246号。
委托代理人:梁丽英,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发诉被告藁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艳
书记员: 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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