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刘玉莲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某某
张某某
李堂
葛印忠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西下营。
委托代理人刘玉莲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遵化市。
被告李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西三里乡。
被告葛印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某、张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李堂、葛印忠与被告贾某某、张某某系合伙关系为由,申请追加李堂、葛印忠为本案被告,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李堂及葛印忠为本案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玉莲及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李堂、葛印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就其所诉5万元押金应由四被告连带偿还的主张虽向法庭提供有被告张某某为其出具的欠据为证,但被告贾某某、李堂及葛印忠均辩称对原告所诉5万元押金的事实并不知情,合伙帐目中亦没有此笔款项,故原告所诉5万元与四被告合伙经营的矿石场无关,不属四被告合伙债务,针对被告贾某某、李堂及葛印忠的抗辩,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其他证据,且被告张某某亦承认该5万元押金未入四被告合伙账目。综上,原告主张其所诉5万元为四被告合伙债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张某某为其出具的欠据,在不能证明该款属四被告合伙债务的情况下,该款应由被告张某某自行偿还。就被告张某某向法庭提交的宋涛先出具的欠条,原告否认其与宋涛先系合伙关系,辩称欠条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被告张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欠条中的柴油款项为原告王某与宋涛先合伙时所欠,故被告张某某抗辩主张该款应从其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中予以扣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提交的由其单方书写的宋涛先欠其柴油款的单据,因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就其主张原告王某曾从其处拿走1万元,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又不予认可,被告张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押金款5万元的欠据中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押金款的利息,理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押金款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就其所诉5万元押金应由四被告连带偿还的主张虽向法庭提供有被告张某某为其出具的欠据为证,但被告贾某某、李堂及葛印忠均辩称对原告所诉5万元押金的事实并不知情,合伙帐目中亦没有此笔款项,故原告所诉5万元与四被告合伙经营的矿石场无关,不属四被告合伙债务,针对被告贾某某、李堂及葛印忠的抗辩,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其他证据,且被告张某某亦承认该5万元押金未入四被告合伙账目。综上,原告主张其所诉5万元为四被告合伙债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张某某为其出具的欠据,在不能证明该款属四被告合伙债务的情况下,该款应由被告张某某自行偿还。就被告张某某向法庭提交的宋涛先出具的欠条,原告否认其与宋涛先系合伙关系,辩称欠条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被告张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欠条中的柴油款项为原告王某与宋涛先合伙时所欠,故被告张某某抗辩主张该款应从其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中予以扣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提交的由其单方书写的宋涛先欠其柴油款的单据,因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就其主张原告王某曾从其处拿走1万元,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又不予认可,被告张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押金款5万元的欠据中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押金款的利息,理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押金款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海彬
审判员:李立艳
审判员:梁玉娟
书记员:马姗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